一、引述
1、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基于試點工作的開展
在我國正式啟用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商用之前,我國曾開展了大量的移動通信轉售業務開展的試點工作,主要是對民企民資的試點。在2013年5月17日,工信部發布了《關于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 [2013] 191號),決定自發文之日起引入民間資本在電信業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并給出了《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旨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充分發揮民間資本靈活、創新的優勢,鼓勵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移動用戶個性化、差異化的應用需求,探索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之間合作競爭的模式和監管政策,提升移動通信市場競爭層次和服務水平,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為正式商用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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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相關概念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Mobile Communication Resale Service)是指從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并銷售給最終用戶的移動通信服務。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不自建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必須建立客服系統,可依據需要建立業務管理平臺以及計費、營賬等業務支撐系統。移動通信轉售業務不包括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轉售。
根據我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規定,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應歸類為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A2)中的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A26)中的一個子類,并要求該子類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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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電信網編號計劃》的規定,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接入碼使用170和171號段,號段內具體號碼的使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分配給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下表1-2列出了目前分配給三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的號段,僅供參考。依據工信部的相關規定,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接入碼使用的移動電話號碼不能攜號轉網。
表 1-2: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接入碼的號段分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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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要求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在總結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經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4月28日印發了《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 [2018] 70號),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由試點轉為正式商用。若要詳細了解該《通告》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山庾x的內容如下:
附件:《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 [2018] 70號)
1、參與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類型
參與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類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2、參與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申請
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參與試點的企業也應申請,批準后將原來的試點批文更換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申請時還應提交與基礎電信企業簽訂的商業合同。合同中應包括:合作地域范圍、號碼資源、批發價格、互聯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治理、網絡安全、實名登記、防范和打擊通訊信息詐騙、用戶權益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履約保障、市場退出和用戶善后等方面的內容。
3、參與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碼號資源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基礎電信企業需求,為其核配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專用號段?;A電信企業應做好相應的數據開通工作,并根據移動通信轉售企業(簡稱轉售企業)的需求,合理分配碼號資源供其使用,確保碼號資源的有效利用。轉售企業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移動轉售客戶服務號碼,并應嚴格按照批準的位長、用途等規范使用碼號。
4、參與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資費管理
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相關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包括經營的移動本地、長途、漫游通話、短信、彩信和數據等轉售業務資費?;A電信企業給予轉售企業的批發價格應低于基礎電信企業同類業務平均業務單價(或套餐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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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參與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各方要求
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主要涉及到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參與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轉售企業和電信管理機構。為此,《通告》專門對參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的各單位分別提出了具體要求,具體詳見下表2-5。
表 2-5:參與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各方要求
6、參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企業的退出機制
《通告》專門規定了參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企業的退出機制,包括試點企業的退出條件和退出要求,具體詳見下表2-6。
表 2-6:參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企業的退出機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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