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通信轉售業務(Mobile Communication Resale Service)是指從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并銷售給最終用戶的移動通信服務。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不自建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必須建立客服系統,可依據需要建立業務管理平臺以及計費、營賬等業務支撐系統。移動通信轉售業務不包括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轉售。
根據我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規定,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應歸類為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A2)中的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A26)中的一個子類,并要求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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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電信網編號計劃》的規定,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接入碼使用170和171號段,號段內具體號碼的使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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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開放于民企民資的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擴大社會就業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同時,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可以帶來下表1所述的極大利處。
表 1: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利處
為此,國務院于2010年5月7日頒布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0] 13號)?!度舾梢庖姟诽岢隽斯膭詈鸵龑耖g資本進入的領域、對民間企業和民間投資相關鼓勵措施等。其中,第(九)條明確指出:“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
接著,工業和信息化部為貫徹落實上述的國務院“國發 [2010] 13號”《若干意見》,于2012年6月27日印發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工信部通 [2012] 293號)。《實施意見》具體提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的八大領域,其中,包括了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通過競爭促進服務提升和資費水平下降,為用戶提供更便捷、優惠和多樣化的移動通信服務。
欲詳細了解“工信部通 [2012] 293號”《實施意見》具體內容的請進入。
二、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的開展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為具體貫徹落實上述國務院“國發 [2010] 13號”《若干意見》和工信部“工信部通 [2012] 293號”《實施意見》,結合我國數字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的特點和具體情況,于2013年5月17日發布了《關于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 [2013] 191號),決定引入民間資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并給出了《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要求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民營企業,應盡快按照試點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商談。
1、試點目標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充分發揮民間資本靈活、創新的優勢,鼓勵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移動用戶個性化、差異化的應用需求,探索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移動通信轉售企業(簡稱轉售企業)之間合作競爭的模式和監管政策,提升移動通信市場競爭層次和服務水平,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為正式商用奠定基礎。
2、參與試點的轉售企業的條件
參與試點的轉售企業,為依法設立的公司,其民間資本占公司資本比例不低于50%,且單一最大股東是民間資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臺港澳商投資。境內民營企業境外上市的,其外資股權比例應低于10%且單一最大股東為中方投資者)。《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中對參與試點的轉售企業提出了條件要求,包括總體要求和具體要求??傮w要求是轉售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其具體條文詳見下表2-2-1;具體要求包括下表2-2-2的6個方面。
表 2-2-1:國家法規相關條文要求
表 2-2-2:參與試點的轉售企業條件方面
欲具體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的請進入。
3、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申請
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簡稱電信管理機構)提交《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也見表2-2-1中)以及符合本《通告》中試點方案審批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锻ǜ妗分袑iT列出了申請材料清單。
欲詳細了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的請進入。
4、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及本方案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電信管理機構向申請者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頒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批文。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試點批文的轉售企業,在開展業務前,應憑試點批文以及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的商業合同到相關試點地區電信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5、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工作要求
開展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主要涉及到擁有移動網絡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參與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轉售企業和電信管理機構。為此,《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專門對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各單位分別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具體詳見下表2-5,包括了服務質量、號碼資源、批發價格、長期服務保障措施、退出機制等多項試點保障要求。
表 2-5: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相關方的試點工作要求
另外,申請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應當以地級市及以上地域范圍為單位申請,且申請的地域范圍符合與基礎運營商簽署的商業合同中所限定的合作范圍。申請跨地區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應當到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試點申請;申請省內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應當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試點申請。
6、試點工作的歷時與總結
試點申請受理時間為發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試點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試點開展情況適時調整相關政策,研究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正式商用事宜。若要詳細了解該試點工作《通告》具體內容請查閱下附件2。
附件 2:《關于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 [2013] 191號)
三、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的資費管理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開展,其資費管理是電信管理機構的一項重要內容,它直接關乎著扶持轉售企業發展,鼓勵市場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為此,工業信息化部印發了相關管理文件,以規范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資費管理。具體有:
1、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
2013年11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試點期間對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相關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通告》(工信部聯通 [2013] 458號),決定轉售企業在試點期間經營的移動本地、長途、漫游通話、短信、彩信和數據等轉售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對轉售企業取消網內網外差別定價限制。若要詳細了解該《通告》具體內容請查閱下附件3。
附件 3:工信部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的資費管理相關文件
2、電信資費網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5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于加強移動通信轉售企業電信資費網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企業應在網站醒目位置集中設立電信資費專區,并提供簡明直觀的入口。電信資費專區中應包括移動電話業務的基本收費項目、計費原則、所有面對公眾市場的在售資費方案(含資費“套餐”)、辦理手續和提示等內容。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請查閱本文附件3。
3、批發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
2016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工信部通信 [2015] 479號),旨在更好地促進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健康發展,鼓勵差異化合作創新,就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調整提出了三條意見,具體詳見本文的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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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的相關管理要求
1、關于用戶使用互聯網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4年8月 25 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用戶使用互聯網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廳通函 [2014] 559號),旨在解決移動通信轉售業務170號碼不能正常收取部分互聯網企業下發的驗證碼和短消息,使用戶不能正常使用互聯網業務和應用的問題。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請查閱下附件4。
附件 4:工信部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的相關管理文件
2、關于促進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
2016年4月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于加強規范管理 促進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 [2016] 160號),旨在對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開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管理要求,包括嚴格落實實名登記要求、基礎電信運營的密切配合要求和協調監管要求。若要詳細了解該《通知》具體內容請查閱本文的附件4。
從2013年以來,經過向民企民資開放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工作多年的試點,此項工作已趨于成熟,積累了相關的實踐經驗,于是,工信部于2018年4月發出了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通告。
欲進一步了解工信部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要求的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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