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的管理是國際上各國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的一種通行做法。我國也不例外,為了控制和減少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人身健康造成的危害,促進電器電子行業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綠色消費,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提升電器電子企業綠色生產意識和水平,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也出臺了RoHS相應的國家管理政策。
我國首次頒布RoHS管理要求是在2006年,由7部位聯合發布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的。后在2016年,對其進行了第1次修訂,國家8部位聯合發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2號)。新修訂的RoHS管理辦法的名稱發生了變化,變化原因之一是為了與國際的相關法規接軌,我們知道,歐盟早在2003年2月13日就頒布了《電器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在國際上很有影響力。
一、《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隨著我們國家和人們對環境保護和人類健康意識的增強,在2006年2月28日信息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七部委聯合制定并發布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并于2007年3月1日施行。旨在為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促進生產和銷售低污染電子信息產品,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其編制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子信息產品過程中控制和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對環境造成污染及產生其他公害,適用本辦法。該《管理辦法》是由四章(總則、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罰則與附則)、二十七條所組成。具體解讀如下:
1、主要相關概念
電子信息產品:該管理辦法界定的電子信息產品的含義是指,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
為此,原信息產業部還編制了《電子信息產品分類目錄注釋》,欲了解的請進入。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質或元素: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對有毒有害物質管控種類在持續更新,目前管控的種類增至10種)。
2、主要管理制度:
1)分工分級管理:所謂分工管理是指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電子信息產品的污染控制進行管理和監督。必要時上述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項及問題。所謂分級管理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息產業、發展改革、商務,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的污染控制實施監督管理。必要時上述有關部門建立地區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工作協調機制,統一協調,分工負責。
2)污染控制管理:污染控制管理包括限量要求、標識要求及環保使用期限要求等管理內容。限量要求即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種類即含量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標識要求即電子信息產品生產者、進口者應當對其投放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進行標注,標注在產品或產品說明書上。標注的樣式和方式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另外還應包括產品包裝物的標注要求。環保使用期限要求即由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者自行確定,并應在產品或產品說明書上標注。標注的樣式和方式應當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3)重點管理目錄管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由電子信息產品類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種類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組成,并根據實際情況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要求進行逐年調整。對納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將實施強制性認證。
4)處罰管理:對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罰。
二、《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隨著我國電器電子產業的發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辦法》的相關制度逐漸凸顯出一定的局限性,亟需進行修訂。為此,2016年1月6日工信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八部委聯合發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2號),并于2016年7月1日施行,信產部令第39號《辦法》同時被廢止。
1、修訂的目的
事實上2010年4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啟動了對信產部令第39號《辦法》的修訂工作。其修訂的直接動因主要表現在下表2-1-1所述的兩個方面,為此,需要調整39號令的有關管理方式,建立合格評定制度,完善管理機制。新《管理辦法》修訂制定的目的主要體現在下表2-1-2所示的5個方面。
表 2-1-1:老《管理辦法》修訂的直接動因
表 2-1-2:新《管理辦法》修訂制定的目的
2、修訂的主要變化
那么32號令對39號令主要調整的內容表現在下表2-2-1所述的四個方面。由表中可知,新《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與原《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
表 2-2-1:32號令對39號令主要調整的內容
其一是,適用范圍由“電子信息產品(EIP)”調整為“電器電子產品(EEP)”,且將“電器電子產品”的含義界定為:是指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者以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為目的,額定工作電壓為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其中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除外。此EEP定義擴延了RoHS管控產品的適用范圍,且包含了電子信息產品。
其二是,將管理辦法的名稱由“污染控制”調整為“有害物質限制使用(RoHS)。此時管理目標對象更加精準,且與國際相關法規名稱接軌一致。
其三是,將“重點管理目錄”調整為“達標管理目錄”,即將強制認證制度調整為合格評定制度。新《管理辦法》仍采用“兩步走”的工作思路,詳見下表2-2-2的描述。
表 2-2-2:合格評定制度的“兩步走”工作思路
三、《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實施
1、概述
經修訂的《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的內容共有四章(總則、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罰則與附則)、二十三條所組成。若要詳細了解新管理辦法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1-1。
附件 3-1-1:《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
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第32號令,工信部于2016年5月專門發布了關于“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文件。該文件從5大方面共答疑了56個問題,欲具體了解的請查閱下附件3-1-2,以助大家對新辦法的理解和貫徹。
附件 3-1-2: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的常見問題答疑
2、配套的技術標準
在《管理辦法》中多條款都有規定,即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顯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是我國RoHS規章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我國已制定了與《管理辦法》相配套的相關國家標準和電子行業標準。
特別指出的是,這些標準通過具體執行與修訂,目前主要應是國家強制性標準GB 26572-2025《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要求》,它規定了我國RoHS的限制使用要求,包括了限值要求、標識要求及檢測要求。為《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32號)提供了必要的技術支撐。
欲詳細了解我國RoHS的限制使用具體要求的請進入。
3、配套管理方式
一是達標目錄管理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采取目錄管理的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狀況,商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編制、調整、發布達標管理目錄。為此,我國目前在2018年已公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第一批)》(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5號公告),此批共有12個產品類別。
欲詳細了解達標管理目錄產品的請進入。
二是合格評定管理方式。《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這是新《管理辦法》新采用的管理方式。于是在2019年我國公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實施安排》(國家質監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23號公告)。《實施安排》要求: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的供方應選擇國推自愿性認證(應采用下圖3-3中圖案一作為合格評定標識)或自我聲明方式(應采用下圖3-3中圖案二作為合格評定標識),完成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合格評定,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市場監管總局建設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共享。若要詳細了解該《實施安排》具體內容的請查閱下附件3-3。
圖 3-3: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的標識(含圖案簡介)
附件 3-3:《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實施安排》
綜上,我國RoHS全面實施的是“達標管理目錄+合格評定+后監管”的管控機制。
欲進一步了解工信部其他相關信息通信方面部令的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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